(一)道路新、改、扩建项目和道路大修项目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已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完成质监委托及安全备案;
5.已通过相应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定施工合同;
6.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并已签定监理合同;
7.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
8.作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其它需开挖(占用)规定道路的工程项目(即在规定城市道路上开挖实施超过零星工程规模的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广告牌基础和各类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1.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2.完成质监委托及安全备案;
3.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定施工合同(按规定需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通过相应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4.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并已签定监理合同;
5.作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6.明确工程实施中需开挖道路的范围、工程时限,并能确保道路恢复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零星工程(即工程造价小于一万元,开挖道路面积不超过10m2,并且开挖位置不在路口、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车道、公众活动场所等位置,能确保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工程)
1.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已有市规划部门书面意见;
2.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定施工合同;
3.作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4.明确工程实施中需开挖道路位置、范围、工程时限,并能确保道路恢复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零星工程已完成质监委托或备案;
6.已完成安全备案或已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免办安全备案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管线及道路设施维护工程(即不改变规划条件的情况下,需开挖规定城市道路实施管线修理、更换等的工程和区属道桥管理部门需开挖规定道路实施道路局部维修补强的工程)
1.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定施工合同(按规定需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通过相应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区属道桥部门安排下属有施工能力的机构实施道路维修可免除此项要求);
2.作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3.明确工程实施中需开挖道路的位置、范围、工程时限,并能确保道路恢复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完成质监委托或备案;
5.完成安全备案或已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免办安全备案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抢险救灾工程
1.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报告相关抢险救灾事件的情况,经确认确属抢险救灾的,
可立即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
2.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对照工程性质,按适用条件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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