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二条 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杜绝质量隐患,不得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违反规定使用的,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事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二、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主城规划区(含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规划区、安宁城市规划区、东川区和石林县县城建成区以及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昆明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三、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现场搅拌。
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