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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2011-12-08  【 】【打印】【关闭

 

 

昆清欠发〔20114

 


昆明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近年来,昆明市清理拖欠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清欠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取得了一定成效,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有所遏制,为我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2012年元旦、春节临近,再次进入拖欠工程款投诉和群体性上访的高发期;与此同时,受近期国家货币政策紧缩和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销售难、融资难和拆借难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使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受到较大影响。因此,结合我市清欠工作的特点与形势,请各单位、各部门继续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管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排查预防工作,及时对本通知进行转发,要求属地范围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要积极运用各项清欠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极端行为萌发之前,果断处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坚决杜绝聚众滋事、恶意闹访等不良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二、做好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

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作为本企业清欠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防患于未然。房地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是用工主体,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各施工单位不得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

三、加强节假日期间的清欠工作力度

每年的年底和“元旦”、“春节”期间是清欠上访及投诉的高发期,各级清欠部门应积极做好清欠上访接待,妥善处理好清欠工作。要耐心细致做好上访接待,认真倾听上访投诉者的心声,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施工企业,将按清欠政策有关规定追究清欠责任,给予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全市通报其不良行为,停止参加招投标资格;行为恶劣的,给予收回建筑企业资质证处理,给予吊销挑头闹事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的处理。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查实后,按有关清欠政策给予暂停房地产资质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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