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清理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昆明分会场会议上的讲话
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 星
(2003年12月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国务院召开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电视电话会,是事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局面,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针对全市建筑、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市场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行为,在2004年春节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
2003年12月5日,市建设局召开了有市属部门和全市150家建筑企业,80家房地产企业共300人参加的清欠民工工资的大会,对全市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们将要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今天的电视电话会议,非常及时,充分说明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将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和隐患。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综合整治。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2002年底全国拖欠的工程款又比上一年增长了21%。
近年来,昆明劳动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批的省内外民工进入城市,对昆明工业化、城市化的建设和社会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昆明市建筑企业590家,外地入昆建设企业41家,房地产企业321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市属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4.61亿元,2002年4.56亿元,2003年4.41亿元。工程款被拖欠,引发拖欠部分民工工资情况,也有部分企业,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少数经营者更是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保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需要社会关注,政府监督。在目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向建设单位要求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如果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没有按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应该向法庭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二、健全法规,完善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主要措施是: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市建设局已经拟定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信誉不良记录等办法,将报政府批准后出台《昆明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规定》。制定这些措施和办法,主要是对拖欠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年终岁尾,拖欠工资与讨回工资的问题又会象往年一样凸现出来。2004年春节前,具体安排如下:
1、12月10日至12月26日前,全市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业企业要认真开展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清欠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首先要及时补发民工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2、12月15日至2004年1月10日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14个县(市)、区建设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建筑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2004年1月10日前,各企业要将开展检查活动的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凡在2004年1月20日前,不能及时清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将被记入企业信誉不良记录名册,向社会公示。
同志们,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级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分市属建筑、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任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理解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为昆明市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机制,为全市建筑、房地产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秩序而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