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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纪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2006-09-04  【 】【打印】【关闭
市建字〔2003〕478号                签发人:李宏瑞


关于转发建设厅《关于转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纪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建筑业企业、市属各监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纪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开展调查,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汇总上报纪录的真实可靠。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各建筑业企业,应按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纪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在每年的3、6、9、12月份10―15日上报我局相关部门,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建筑管理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每季度末的5天前,按要求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汇总上报我局工程质量安全处,电话:313457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报我局建筑业管理处,电话:3164219;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报我局勘察设计处,电话:3171765。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  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                   200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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