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8〕14号)要求,昆明市建设局将本局现有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1、城市建筑活动的管理行政执法
受委托方: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
2、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行政执法
受委托方: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3、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受委托方: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及权限
详见行政执法委托书
三、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昆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昆明市建设局
地址:昆明市政府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勇
行政执法受托方: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王 冀
为加强昆明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第55号令《城建监察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昆明市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建筑活动的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给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具体要求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及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建设局审批。
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意见恰当。
受委托方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必须以昆明市建设局的名义,依照委托执法的事项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执法的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以受委托人自己的名义执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大队法定代表人承担。
受委托方应当每月向市建设局汇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
二、其它事项要求及说明
(一)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贰份、受委托方贰份。委托期限,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止。
(二)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在委托执法期限内,若因政府机构改革发生管理职能变更,从变更之日起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树勇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冀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昆明市建设局
地址:昆明市政府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勇
行政执法受托方: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胡铁军
为加强昆明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行政执法委托给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要求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及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验收备案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委托方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报市建设局备案;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建设局审批。
受委托方行政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意见恰当。
受委托方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以昆明市建设局的名义,依照委托执法的事项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执法的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以受委托人自己的名义执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站法定代表人承担。
受委托方应当每月向市建设局汇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
二、其它事项要求及说明
(一)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贰份、受委托方贰份。委托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在委托执法期限内,若因政府机构改革发生管理职能变更,从变更之日起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树勇 法定代表人签名:胡铁军
二○○七年七月一日
昆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昆明市建设局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勇
行政执法受托方: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张瑞昆
为加强昆明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给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要求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及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昆明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委托方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报市建设局备案;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批。
在实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意见恰当。
受委托方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必须以昆明市建设局的名义,在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执法的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以受委托人自己的名义执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站法定代表人承担。
受委托方应当每月向市建设局汇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
二、其它事项要求及说明
(一)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贰份、受委托方贰份。委托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止。
(二)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在委托执法期限内,若因政府机构改革发生管理职能变更,从变更之日起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树勇 法定代表人签名:张瑞昆
二○○八年一月十日